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

7新事證 檢為死囚鄭性澤聲請再審

死囚鄭性澤被控於14年前持槍殺害警員遭判死刑定讞,台中高分檢重新檢視卷證,並將殉職的蘇姓警員解剖報告再送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後,提出7項新事證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。檢方在蘇姓警員原相驗照片發現,原解剖報告未記載的2個創口及茶几、地面血跡型態,研判蘇姓警員應是彎腰曲身時中彈,而非側身倒地被鄭性澤補開槍;另從彈道方向、彈殼位置,顯示蘇姓警員是遭羅武雄開槍可能性遠高於鄭性澤。檢方依國外文獻,認為羅武雄被擊中心臟不會當場斃命,至少還能維持意識10到15秒;加上槍殺警員的制式克拉克手槍依國外專家測試,1.7秒可發射10發子彈,判斷羅武雄被槍擊後,仍持槍射擊蘇姓警員。另外,檢方依現場圖及照片發現,蘇姓警員從中槍到倒地不超過2秒時間,鄭性澤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移動羅武雄的位置並補開2槍,加上當時警方已展開火力反擊,如果當時鄭性澤移動到羅武雄的位置朝蘇姓警員開槍,不可能僅小腿被擊中。最後,本案為室內槍擊案件,除鄭性澤,坐在他兩旁的蕭女右手、梁男左手也有火藥殘跡,不是只有鄭性澤手部有火藥殘跡,顯示確有交叉汙染情形,無法以此推論鄭性澤就是開槍殺警槍手。此外,鄭性澤自白內容,「是在羅武雄向警方射擊時,持改造手槍,坐在躺在沙發上,持改造手槍朝警開2槍」,與實際情況蘇姓警員是遭「同一把制式克拉克手槍射中3槍」事實有極大差異。鄭性澤於民國91年1月5日與羅武雄等多名友人到台中豐原酒店唱歌,羅武雄因包廂跟小姐等問題,在包廂內開槍,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,最後羅武雄跟蘇姓警員雙雙中彈死亡,受傷的鄭性澤被認定是殺警凶嫌,並於95年被判處死刑定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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